学位工作

您的位置是: 首页 > 人才培养 > 研究生教育 > 学位工作 > 正文
2015年经管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
发布日期:2015-05-21访问次数:

研究生必须缴清培养费和住宿费、修完规定学分、完成各培养环节、上交开题报告书和课题检查记载表、发表一定要求的文章、撰写完学位论文及其摘要,论文盲评通过并经导师同意,方可提出答辩申请。

1、填写《研究生论文答辩审核表》、《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核表》。盲评通过后,与导师商定好答辩时间、答辩委员和答辩秘书,提前五天以答辩小组为单位交院研究生办公室。同时以班级为单位上交一份1000字左右的电子版中文摘要(摘要排版格式参见《304永利集团官网入口研究生手册》或研究生学位办网页中的《304永利集团官网入口研究生学位论文摘要写作规范》)。

2、准备答辩材料(以班级为单位到人文楼副楼A204领取)

盲评通过后,准备答辩袋中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学位登记表(一式两份,16K打印,骑缝装订);

2.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两份,16K打印,签名处必须由本人签名,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同等学力博士申请学位人员无此表);

3.答辩评分表(16-8份,其中有一份为汇总表);

4、论文修改意见鉴定存查表;

5、学位信息登记表(学位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必须输入完整并保证准确)

6.论文答辩记录纸(含答辩决议书);

7.投票表决单(16-8份,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必须8份,其中一份为汇总);

以上材料中,论文及答辩评分表、学位信息登记表、评审酬金单、论文修改意见鉴定存查表、毕业登记表和学位登记表)请研究生自行从研究生院网页(下载中心>学位>申请论文答辩相关表格)下载。(注:学位登记表和毕业登记表可用计算机录入后输出,但必须亲笔签名)。

3、答辩

答辩程序为:①答辩秘书向听众介绍答辩学生和答辩委员会成员;②学生陈述学位论文内容(博士生60分钟,硕士生30分钟,要求制作PPT:③答辩委员评议并提问;④学生回答问题(要求简介、切题,杜绝答非所问);⑤学生和听众退场,导师向答辩委员介绍学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⑥答辩委员评分并形成答辩决议;⑦学生和听众进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决议。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至少5名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应职称的专家组成。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农业推广硕士的答辩委员中至少有一人是来自外单位生产或管理一线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博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资格的专家担任。

以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4人是博士生导师、2人是公司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公司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和推荐人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中设秘书一人,由本院在职教师担任。

注意:夫妇二人不能作为同一答辩委员会或评阅会成员。

4、提交答辩材料

1、答辩材料务必在答辩结束后2天内上交,其中论文评阅书、研究生成绩单、开题报告和课题检查记载表由我办提供,其余档案袋上上的材料必须备齐,尤其是签名处必须完整。

2、以班级为单位上交电子版论文摘要和电子版学位论文(最终版),硕士研究生以班级为单位到学院打印室按照统一模板将论文装订成册;博士以个人为单位到学院打印室按照统一模板将发表论文装订成册,最后以班级汇总上交。学位论文提交份数:博士5份,学术型硕士4份,专业学位(全日制)2份。请注意在扉页研究生姓名的下面加印学号

5、办理离校程序

向校图书馆提交电子论文(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并办理一系列离校手续,将《离校程序单》学位论文(要求将签好字的“独创性声明”装订在每本论文的扉页,独创性申明导师签字和个人签字必须完整)、学位论文电子版以班级为单位交给院公司产品办公室。

写作规范与排版要求:按照研究生处网页上公布的“304永利集团官网入口研究生学位论文形式规范”和“304永利集团官网入口研究生学位论文摘要写作规范”对论文进行排版。

研究生学位论文封面由研究生本人到研究生处办公室购买。所有论文装订中不能用钉子,要像教材一样用粘合剂。博士学位论文封皮需要覆膜,背脊上打上字样:304永利集团官网入口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二0一五)姓名

8、参加学位授予仪式

620日(暂定)参加毕业典礼与学位授予仪式。在院公司产品办公室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仍须经公示三个月后到校学位办领取)和报到证。

                                                          经管学院

                                                      O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